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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止对“僵尸企业”的各种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。
作者:wxstjt    发布于:2016-12-12 10:58:05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对有市场前景、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,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,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实现脱困。强化金融支撑,对关停企业和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企业,各金融机构应停止新增授信和续贷,平稳有序退出信贷,尽量减少对地方经济的影响。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、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,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,延长贷款期限,实行优惠利率,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,提升信贷服务水平。对有市场前景、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,通过收回再贷、展期续贷、利率优惠等措施,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,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实现脱困。推动商业银行积极争取不良资产处置权限,依法合规扩大不良贷款核销规模,优化核销程序,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政策,及时化解企业债务风险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,运用信贷资产及其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,加快企业债务处置。支持优势企业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。加强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、企业的信息沟通,加强产融对接、银企对接,将有保有控政策落到实处。

为做好职工安置,《意见》提出,“僵尸企业”退出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,依法优先用于职工安置。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、再就业有困难的,在职工自愿选择、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,可实行内部退养。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,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,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,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。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,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,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,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,各地政府要配合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。“僵尸企业”被兼并后,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,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稳岗补贴政策。对依法与企业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,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,免费提供就业指导、职业介绍、政策咨询等服务,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。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,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,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。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,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进行托底帮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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